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1999]75号),结合我市多雷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建(构)筑物雷电灾防御、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击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防雷减灾的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市上防雷减灾工作的行业管理归口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我市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防雷减灾机构(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和上级指示,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对本市机关、厂矿、通讯、电力、学校等各企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进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年度检测、发放有关证书。
  防雷工作须遵循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单位负责,该授权或委托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市计经、建规、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实施本《实施意见》。
  二、建筑物防雷工作
  1、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凡属于下列(1)、(2)、(3)三条所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必须按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简称防雷装置),并接受每年定期安全检测;上述范围已建好的建(构)筑物,没有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在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安装完毕。
  (1)凡制造、使用和贮存易燃爆物品的建(构)筑物;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建(构)筑物;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
  (2)属重点文物保护的建(构)筑物;大型会堂、办公楼、展览建筑物;重要给排水水泵房等物别重要的建(构)筑物;电力、电视广播、计算机工作站及上友谊赛设施所属建筑物按雷击次数公式计算结果N大于等于0.012的建(构)筑物。
  (3)N大于等于0.06的三类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构)筑物。
  2、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具有防雷检测资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栓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3、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未经图纸审核的不得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竣工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新建的积压类易燃易爆场所及各类建(构)长物在竣工验收前办理消防许可证时,应由本市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依据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的技术检测报告。
  三、弱电设备的防雷、防静电工作
  1、凡新建或已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工作站、液化气工作站、加油站、危险品仓库、大型医疗设备、高层电梯、程控交换机、卫星接收、移动通讯、广播电视等及其配套的相关设备,均需按现行国家及行业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在电源线、信号线、控制线等雷电通道上安装完善的防雷、防静电装置,以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同时实行年栓发证制度。
  2、各种弱电设备防雷装置都要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需经市防雷减灾机构审定后,方可施工。防雷装置施工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心须持有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危险品运输车辆年审时,应提供该车辆防静电装置技术检测报告。
具体执行办法参照浙江省公安厅浙公算[1998]59号文件。
  四、防雷产品的质量管理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防雷产品的力度。凡进入本市的防雷设备和产品,售前必须先向市面上防雷减灾机构备案,经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时必须出具防雷产品技术参数及相关的产品销售许可证,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产品,必须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2、对生产、销售无标准的防雷产品和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伪劣防雷产品及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防雷产品,一经发现,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监督
  根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1、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2、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3、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5、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防雷装置的;
  6、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